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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交易的规定
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CAS No.19),其中有关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一致。概括来说,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一、初始确认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应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予以记录。为了便于核算,也可以使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近似于交易日期汇率的汇率。其中,“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司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即期汇率近似汇率通常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

二、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外币货币性项目包括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于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

2、外币投入资本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即除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以历史成本计量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4、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在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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